曾为革命出生入死几十年的王淑祥拿出了她干革命时的执著精神,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踏上了不懈地信访之路。
昌黎县委、县政府的领导特别负责任,他们对这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极为重视,责成信访办和县建委立案,设专人调查,并指明主管领导亲自抓。在县委书记、县长们的重视和及时过问下,有关部门的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很快查清了李烩和朱治非法买卖公有住房的事实。
这时人们才知道,朱治并未像“契约书”里写的那样“笔下交清”。而是在被追查很紧的1994年9月,察觉到了未交房款的严重性,才向厂里交了10,800元房款,厂长王理并未叫人入账。
1994年11月7日,昌黎县边县长做出指示:“钟文、光理二位同志,您好:原县社离休干部、建材局家属王淑祥同志给毕书记写信,反映住房被卖的问题,现将此信转给你们二位,请安排人员调查一下,写出处理意见报我。”
“亲笔签名 十一月七日”
当天,昌黎县建委廖主任找到王淑祥,告诉她:“研究过了。县委书记、县长们很重视,委托姚主任管,您找他吧。我已看了档案,都是假的。申请表连他自己名字也未写上。他现在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班,干这个的,办着知道是错的。让别人犯错误,他自己得实惠。这事儿一定得纠正,不究不行!这是他们干的犯顶风错误……你回去等着吧,很快就会有结论了。”
1994年11月10日,昌黎县建委姚副主任亲自同六、七位领导及同志,冒着雨加雪的天气,找到朱治并做了交易手续的现场调查,核实到王淑祥自住的195号房确实已经写入了朱治的名下。大家当场做出决定:受县委、县政府及建委领导委托,经联合调查,侵权事实成立。按照国家政策:取消食品罐头厂与朱治的房屋买卖关系,立即口头通知朱治买卖手续无效,产权证作废。
1994年11月23日,地矿局郝局长对王淑祥说:“我看档案了,手续都是假的。我们同县领导定了,手续都给他作废了,1301192号产权证给他注销了。胆子也太大了!他们偷盖了厂子章,我局的章也盖去了。我是法人代表都不知道!我没签字,属于作废的章,啥也不顶。”
王淑祥希望局长能给出个手续。
郝局长说:“将来给你一份我们局给县委、县政府写的处理意见报告。”
1994年11月24日,食品罐头厂向其主管局昌黎县地质矿产建材局上报了《昌黎县食品罐头厂关于卖房的情况报告》(法庭交换证据时提供的复印件):
“按照县委毕书记、边县长同志的批示和地矿局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离休干部穆轩之遗孀王淑祥同志关于本单位卖房的反映,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了三天的调查了解。这件事对我们触动很大,感到问题的严重。现就卖房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所卖住房的归属问题。一九八七年七月,昌黎县食品罐头厂和昌黎县石矿分家以后,坐落在城关三街北新片的昌黎县石矿家属院有自管房九间,确权于昌黎县食品罐头厂。这九间正房分别由本厂职工朱治、穆轩和姚江三家居住。一九八八年,离休干部穆轩同志病故后,遗孀王淑祥同志居住至今。”
“二、卖房的原因。一九九一年三月份,罐头厂第二轮承包开始,李烩同志出任厂长实行承包。在一九九二年四月份,雨季到来之前,本厂职工朱治、党明向厂长李烩和办公室主任贾思反映:住房破旧不堪,檩木虫蛀,北墙渗水,能否给以维修?厂长李烩解释说:现在咱们经费紧张,不能大拆大修,是不是先自己维修维修,没有水泥厂子给解决。同时,住房没收房费,自己先修修吧。另外,当时罐头厂已贷款135万元,连年亏损,没有资金进行维修,况且就连生产的资金也没有着落。在这种情况下,厂子提出卖房。并先后争取住房主人的意见。李烩争取党明的意见时,她说没有钱不买。朱治在自己出资维修房屋时向王淑祥争取意见,王淑祥说没钱,也没有儿子买它干啥。”
“三、卖房的经过。在企业没有资金对职工所提出的要求不能解决和由于资金短缺不能坚持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原任)厂长李烩对朱治居住的196号、王淑祥居住的 195号共6间正房卖给了朱治。并形成了《买卖房屋契约书》。在契约书形成前后,办公室主任贾思向厂长李烩和工会主席朱治提出,是不是先向王淑祥打个招呼,再争取一下意见。朱和说意见征求了,不买房,她爱住多长时间就住多长时间。于是6间正房共120 ,以每平方米作价90.00人民币形成交易。同一时间,朱治同志根据契约的内容向有关部门提交了房屋过户申请。”
“四、接受的教训。接到县地矿局长和党委书记的指示后,罐头厂班子成员震动很大。晓知了问题是十分严重的。指派厂长王理、付支书贾思专门进行调查了解。通过再三了解就形成了上述的原因和经过。认为教训是深刻的。变卖国家资产没有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就擅自做主卖出,说明了我们政策观念不清,领导关系不顺,胆大妄为,对离休干部穆轩的遗孀缺乏一定的同情心、情谊感。只强调王淑祥的单位(城关社)已为其盖了二间正房。自己又盖了二间房子就认为可以卖房。没想到对一个离休老干部的关心和爱护,社会舆论很大。”
“五、处理结果。问题发现后,局领导对罐头厂的做法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前任厂长李烩做了自我检查。”
“鉴于卖房前已征求了王淑祥同志的意见,加之城关社已给其盖了房子,朱治同志的确权已成事实,我们认为按一九九二年四月份的《卖房契约书处理如何》?”
“请主管局批评指正。”
“本报告系王理亲自参与写的和批准上报的。”
(昌黎县食品罐头厂章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王淑祥也明确地向地矿局领导表示:第一,从来没有任何人征求过我的意见,我也根本不知道此住房可以购买,要知道我早就会自己拿钱买下了。第二,说什么城关社给我盖了二间正房,根本没有此事!第三,一九八五年五月份之前,我们每月都向石矿交房租,是石矿领导说房屋旧了,厂里管不了维修,从此就免交房租吧。王淑祥拿出了交房租的收款收据。
一九四七年就参加革命的离休老干部,王淑祥的月工资一直都比普通人高,拿出部分钱来买住房绝对不成问题,这是很明确的。
对于纯属无中生有的二间正房,河北省昌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昌黎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给王淑祥做出了证明:
“关于我单位离休干部王淑祥同志住房情况的说明:”
“王淑祥同志离休前系我单位副主任,老伴穆轩是建材局离休干部(已去世)。关于王淑祥的住房问题,地震前住西花园房产公司公房,地震时被毁。地震后由建材局石矿安排穆轩住家属院,房屋三间,从1978年至今仍在那里居住。由于建材局石矿对穆轩的住房已作安排,所以我单位就没有再给王淑祥安排住房,特此说明。”
(河北省昌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昌黎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章)
情况已经说明,王淑祥静请领导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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