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五号,吾班搞了一次模拟法庭:总策划是政治老师(马老师,女,中年时尚达人,衣装和发型日新月异),总导演是杨伟刚(娘娘腔,今日美其名曰“中性”),“审判长(标识牌误写成“主审法官”,盖因同学们不懂法言法语,其余称谓亦皆想当然地写错;见以下括号)”是章彬彬(女),“审判员”(“陪审法官”)是王龙和汪潇,“公诉人”是(“检察官”)孙卓,“辩护人”(“辩护律师”)是敝人和班长雪珊珊,“被告人”(“被告”)是丁震天。
为何要搞此模拟法庭呢?乃因马老师发现同学们的法治(那时还称“法制”)意识淡薄,故而想到此点子,作堂普法课。有一次在政治课上,马老师同时叫起我和方潇潇谈对某一政治问题的看法,方潇潇答得很好自不待言,但我的独辟蹊径的回答更是博得了马老师的高度评价:“你的逻辑思辨能力很强,言简意赅”。从此,间或在路上邂逅,马老师也要和我互致问候。一天,她问我有何理想。我不知所云。她继而道:“我打算在你班搞一次模拟法庭,你愿参加吗?”我当然同意。于是,我正中下怀地被分配到了辩护人即律师的角色。为此,我特地买了本一九七九年颁布、一九八零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精读一番。(注:该刑法已被一九九七年刑法和其后的诸多修正案给大大地修正,即废止;彼时作者和许多法盲一样,除了对“刑法”有点粗浅的概念外,其他法律一概不知。)
到了开庭的日子,大家把教室桌椅依照电视剧中法庭模样摆放,除了没有制服(当时法官和检察官的制服似军装,人称大盖儿帽;律师随意着装;公元两千年后方才依国际惯例改为法官袍、检察服和律师袍)之外,其他环节像煞有介事地模仿正常的一审程序进行。
杨伟刚和我交情不错,主动把他的白衬衫和红领带借给了我穿戴,俨然一久经法庭的大律师形象呼之欲出。同学们都翘首企盼,准备看场好戏。
首先是法官入席。然后是检察官入场。之后是我和班长到庭。最后是带上被告人——我之前并不知道是由丁震天来饰演可怜兮兮的被告人。
庭审开始。孙卓念了起诉书后,很快进ru辩论环节。并非对班长不敬,她于其时仅充当了一个陪太子读书的角色,此次“法庭辩论”实际上几乎就是我和孙卓二人的唇枪舌剑的大pk。
孙卓起诉丁震天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晚某时许,在一个伸手不见五指的某楼道内抢劫了一位老大爷一百元钱。我效法林肯,针对夜色和老大爷的视力提出诸多质疑。我当时手持一管圆珠笔,挥斥方遒,慷慨陈词,滔滔不绝地回击孙卓提出的所谓证据乃悉数基于被害人的一面之词。因为孙卓是检方,属于强势,不断打压法官作出“有罪推定”的倾向性,有如今之法检关系一般。我和孙卓庶几乎全是站着进行抗辩驳议的,和某国大陆一贯坐着进行法庭辩论的现状大相径庭。丁震天站在一旁可怜巴巴地等待着他的辩护人的救赎和接受我和检察官孙卓的询问暨讯问。
最后,合议庭经合议后,审判长章彬彬法官当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某条,判决如下(全体起立!):被告人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现在闭庭!”
同学们看得目瞪口呆。我亦无可奈何。谁让这是模拟审判呢!倘若如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可以草率定罪量刑和断案,对这个国家法治建设还有什么期待可言呢?毕竟当年国内还未倡导人|权法治、程序正义、非法证据排除、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今天国人耳熟能详的法律术语。
我怃然若失地和诸位“司法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合了影。下课后,马老师对我的表现还是很满意的:“你的某些辩论用语和技巧值得称道。”芝麻开门了。我无意中还看到盖望及撑着面颊于书桌上,冲我嫣然一笑,我的个亲娘嘞,能得到班花对我辩护能力的“青睐”,俺是多么地小鹿乱跳、心花怒放呀!
我和杨伟刚换回衣服后,池鹏辉和我俩合了一张奇特的留影:三位英俊少年或吐着舌头或对着斗鸡眼的鬼脸怪相永远存在于该照片之上。因为当年的彩照暨彩色照相机已具备显示日期的功能,所以这个故事(或史实)的日子将永远定格为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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