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前一秒还沉浸在作品发布会成功的喜悦中,后一秒就被赵子然的事浇了满头的冷水。人有两个心房,高兴过度了悲伤就出来跳舞。我们回到了工作室,接到了作品绚烂被告抄袭秀丽服装设计公司吴敏的设计的通告。这无疑是一个晴天霹雳,赵子然的事情还没有着落我们引以为傲的绚烂又出了事,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我们呆呆的坐在那里,我在网上查了一下秀丽服装设计公司的资料,既然被告了就免不了要请律师打官司。
我拉着林婵儿直奔隋明的律师事务所去,隋明是我们大学的同学毕业以后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比较幸运的接了几个大案子而且都打赢了,一跃成为律师行业炙手可热的新人,后来自己开了事务所。我到了给隋明打了电话他说他在开会,等下开完过来找我们让秘书把我们安排在了接待室。林婵儿忐忑地在那里转来转去,我坐在那里想为什么刚一作品发布会就会被告。隋明比在学校的时候多了几分帅气,笔直的西装看的出来他这几年确实跟传说中的一样混的很好。“欧阳阳,林婵儿好久不见。”隋明礼貌的伸出手跟我们握手。“现在应该是隋律师了,我们是无事不登三宝殿有事找你帮忙。”林婵儿一向快人快语。“那我们坐下说吧。”隋明招呼我们坐下。“我们合伙开了一家服装设计工作室,前几天作品刚刚发布了,今天早上就收到了秀丽服装设计公司的起诉信说我们绚烂系列涉嫌抄袭他们公司吴敏的设计。这简直就是天方夜谭,我的设计都是我在法国学习的时候自己创作的,怎么会抄袭她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设计师的作品,再说我都没有见过她的作品。”林婵儿一口气说下了整件事情的经过。隋明要秘书把这方面的法律文件拿给我们看,“《我国服装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服装设计,就是服装设计者通过复杂的精神和实践活动,运用颜色、图案的组合以及剪裁方式体现其个人风格和设计水平的造型艺术这里谈论的服装设计不包括针对特殊活动而设计的功能性服装,如钓鱼服、摄影服等……将纺织品设计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加以保护,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中最初的一项制度。TRIPS协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其对保护纺织品外观设计的要求,特别是对成本、检验或公布的要求,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求得保护的机会,成员有自由选择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或用版权法去履行本款义务。”我国国内法律对其也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民法对服装设计的保护首先,我国专利法保护服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服装设计符合该项定义。当一款服装设计实用性强、设计新颖,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似,适于批量生产时,就可以申请并获得外观设计保护。获得专利保护的服装设计权人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销售、进口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服装产品,保护期为10年,不可以续展。其次,我国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进行保护。服装设计首先是在平面材料上通过构图,色彩、线条等手段创造可视形象,故设计图纸符合我国著作权保护对象之一的美术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美术作品的定义,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书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包括立体作品在内,服装设计成品作为一种富有美感的立体艺术作品,也符合美术作品的要求,可用著作权法保护。另外,服装设计作为一种实用艺术品,根据《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属于受版权法保护的“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范畴。而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6条也规定了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虽然对于国内的实用艺术品,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及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均未置一词,但多数学者认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未明确涉及实用艺术作品,但是国内学界有理论认为可以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在我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参见李顺德、周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导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P47。故服装设计的立体成品作为一种实用艺术品也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再次,由于复制或仿冒他人的服装设计进行批量生产,往往伴随着非法使用服装企业的注册商标和其他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所以有些服装企业会以商标法保护服装设计。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服装商标的持有人可以此为根据对仿冒者提出控诉。而且有地域特色和集团效应的服装企业可以申请地理标志注册,创造地域品牌。但是我国商标法和判例都不支持保护产品的功能性和实用性的特征。最后,我国还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品进行兜底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专利法、著作权法都不能有效地保护服装设计的时候,权利人可以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自身权利。但有一点需要明确,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外观设计的权利只能在侵权诉讼中才能确立。在中国,还包括侵权的行政查处。这样,无论是在行政查处中,还是在法院审理之前,权利人的权利是不明确的,他不能以权利已经存在为前提,向侵权人发出警告或采取其他措施。参见李明德:《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载于《郑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5期。另外还有一些法律用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来概括地对服装外观设计提供补充保护。由于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甚至商标法都可以对服装设计进行保护。所以对于同一服装设计的法律保护就涉及到相关法律规范的竞合问题。如果竞合的权利由不同的权利主体享有,则产生“权利冲突”,根据我国《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涉及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使用权益的冲突,依据著作权法来处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著作权的冲突。参见梁志文:《论知识产权规范竞合及其解决路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解释》,载于《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而如果不同法律对同一服装的保护由同一主体享有,则产生“权利的多重保护”。当他人侵犯服装设计者的知识产权时,服装设计者可以根据著作权法、专利法(如果他获得了专利)甚至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和赔偿相关损失,从而产生“请求权竞合”问题。对于请求权竞合问题,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处理方法除了《合同法》规定了违约赔偿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但该规定不能适用于其它请求权竞合的情况而只是一种参考。,学界也有不同的态度,但是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可知,权利人只能根据自身情况和取证难易及获得赔偿情况等选取一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权利基础进行诉讼。”
我和林婵儿认真地看着隋明给的这份文件,“婵儿我想我们应该先看一下绚烂的那件礼服被告和吴敏的那件设计有雷同,然后再想办法。”隋明向我们点点头。“毕竟法律还是会保护咱们这些人民的,不要太担心,我会帮你们的。”隋明的一席话让我们紧张的情绪有了一丝的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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