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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第十三章:爵爷哈胖拐萝莉,法院判决撞倭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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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7年7月9日,清晨5点,山东长山,红警基地,飞机场。

    在刚刚建成才几个小时的机场停机坪上,停放着一架改装过的斯图卡轰炸机,机身下挂着累累坠坠的副油箱,机身显得臃肿无比,机翼和机首的螺旋桨已经在疯狂转动,带动四周的空气发出震耳欲聋的嗡嗡声,庞大的气流四散盈开,吹得四周的人左摇右摆,艰难站立。

    飞机的驾驶舱旁,两位专职法警月光洁大大和剑问天大大,正在扭着**韦小宝往座舱里塞,韦小宝一边歇斯底里地哭叫一边拼命挣扎,将手脚强攀在机身上负隅顽抗。而机舱里,已经有一个被打晕的死胖子――m爱好者哈重名,在那里流着哈喇子昏睡,睡梦中还一脸淫笑,仿佛正在享受女王的教调。

    飞机下,先锋军正式**官民怀仁正在庄严宣判,手中的判词被飞机气旋吹得翻折乱抖。

    “韦小宝私自动用公款购买萝莉一案,本院于1937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到1937年7月9日,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小宝奉公务之需,携带巨额财物前往长山县城兑换现钞,购买军资,却借公务之便,贪污军资,挪用公款,为满足一己淫*欲,购买萝莉两只,并且拒不开具发票,意图隐瞒组织,妄图私藏萝莉,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被告人哈重名,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了报告人韦小宝私藏萝莉的不法行为,却不向组织汇报,揭露韦小宝的丑恶行径,反而与韦小宝同流合污,要求被告人韦小宝将其非法购买的萝莉,分一只给他,并威胁如不满足他的要求,就检举揭发!最终得偿所愿,顺利分得萝莉一只――这种行为实在是藐视法律,罪大恶极!”

    “正当两人分赃完毕,准备寻找场所作案,开始享受赃物。这时,被正义的人民群众发现了他们的罪恶行为,当场抓获,并及时解救萝莉两只。”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当场抓获罪犯的阿修罗和月光洁两位大大的证言),被害人陈述(两位萝莉的童声控诉,包括两名犯罪嫌疑人用棒棒糖和金鱼诱惑萝莉的罪行),现场勘察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韦小宝、哈重名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小宝、哈重名,目无国法,丧尽天良。”

    “被告人韦小宝私自挪用公款,盗窃军资,监守自盗,借职务之便,行拐卖之实,又与哈重名私下分赃,妄图掩盖他的罪恶行径,欺瞒组织,蒙蔽人民,逃脱法律的制裁,其犯罪恶性程度极深,手段极其诡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实属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罪不容赦,必须严惩不怠。……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现根据《中华民国刑法典》、《萝莉救助法案》及《先锋军书友内部惩戒条令》等相关条文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小宝犯挪用公款罪、盗窃军资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未遂),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坐旗杆……立即执行……但考虑到正值用人之际,特改变刑罚方式,派遣韦小宝与哈重名搭档,驾驶装满**的轰炸机自杀式撞击倭国皇宫,以此赎罪,如任务完成,有幸不死,则免于处罚,继续改为执行海外间谍任务。”

    “被告人哈重名见到韦小宝实施犯罪行为,非但不予制止,更没有揭发,反而与韦小宝同流合污,参与分赃,并以检举揭发为威胁,实在是亵渎伟**律的尊严,侮辱众多书友的智商,其犯罪恶性程度极深,手段极其隐蔽,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实属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罪不容赦,必须严惩不怠。……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现根据《中华民国刑法典》、《萝莉救助法案》及《先锋军书友内部惩戒条令》等相关条文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哈重名犯销赃罪、窝藏赃物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未遂),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坐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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